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3500-A-01600-141100职权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行使主体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版)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申报材料

 1、县级文物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书

 2、地点、时代、价值评估、相关图纸和照片等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版)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版)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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