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 | 3500-A-01700-141100 | 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申报材料 | 1、县级文物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书、划定文件 |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