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1900-H-01100-141100职权名称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使主体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设立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办理该奖励需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先进单位(个人)推荐报告

 3、典型事迹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要求为主)

责任事项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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