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 | 1900-H-01100-141100 | 职权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立依据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申报材料 | 1、办理该奖励需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先进单位(个人)推荐报告 3、典型事迹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要求为主) | ||
责任事项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