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1900-H-01300-141100职权名称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设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办理该奖励需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肯定或者表彰的文件

 3、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的书面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要求为主)

 4、典型事迹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要求为主)

 5、先进单位(个人)推荐报告

责任事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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