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3500-Z-01200-141100职权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行使主体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权类别其他权力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县级文物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书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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