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 | 3500-Z-01200-141100 | 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材料 | 1、县级文物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书 |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