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1947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文旅发〔2021〕19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3日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文旅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全市涉嫌文旅领域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衔接。
第二章 协作机制
第三条 对涉嫌文旅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文旅领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我局处理。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文旅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
第五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文旅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我局移送的涉文旅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协助的,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相关人员协助侦查;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做出或提请资质部门、机构作出认定;
(三)协助侦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其他法律措施。
第七条 在办理涉文旅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在查办涉文旅知识产权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制作《案件移送书》,按照程序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四)有关的认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文旅知识产权案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不予成立文旅知识产权案件决定有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需行政复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由承办机构向公安机关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提请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