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0-08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改,1994年主席令第33号)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六条 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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