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0-08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doc

  三、投诉举报电话 

  035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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