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24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管执罚字〔2019〕第2号
当 事 人:吕梁市浩珈混凝土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91141100583309447H
地 址: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十里村
联 系 方 式:18003588888
法定代表人:乔和平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向吕梁市龙凤南大街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与你单位被委托人任永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3、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证书。
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管执罚告字〔2019〕第2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一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现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财务科领取交款书后将罚款交至吕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龙凤支行
地 址:吕梁市龙凤北大街344号
行 号:103173064807
帐 号:648001040005601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