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1-2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执罚字〔2023〕第6


山西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西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瑞峰

住所:吕梁市离石区岐则沟高架桥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4089056M(1-1)

受托人:刘艳军(项目经理)

受托人身份证号:14**************13

受托人电话:15383683618

你公司在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苏家村承建梧桐名筑·静園(二期)项目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道路硬化、洗车平台不运行、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有效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苏家村承建梧桐名筑·静園(二期)项目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洗车平台未运行、建筑垃圾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的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8月2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吕梁市区空气质量保障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批)的通知》(吕生态环保委办发﹝2023﹞81号),证明该项目涉嫌存在施工工地道路未硬化、出入口洗车平台未运行、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与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梧桐名筑·静園(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问题。

证据三: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施工工地道路未硬化、出入口洗车平台未运行、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1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公司在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苏家村承建梧桐名筑·静園(二期)项目过程中在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洗车平台不运行、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有效防尘降尘,造成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1条一般情形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5

联系人:  址: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11号  话:0358-8280103  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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