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1-2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执罚字〔2023〕第8

山西悦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西悦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珍

住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中央公园19号楼1

单元2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YQYX8K

联系电话:15135453350

你公司于2023年9月在吕梁市区滨河南中路离石区税务局家属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的施工场地违反扬尘污染防治一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9月在吕梁市区滨河南中路离石区税务局家属院老旧小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违反扬尘污染防治,造成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9月2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勘验图1份(1页),现场照片及说明1张;吕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BH009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初步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26日,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再次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证明离石区税务局家属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你公司施工,以及受委托人受托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事宜的委托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在城市市区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文明施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减少扬尘污染。但你公司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的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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