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6-03-20

各县(市、区)住建局,石楼县、交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吕梁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局各有关科室、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66号)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省住建厅目标要求,2026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需达到32%。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以招拍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学校、医院、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装配率50%以上的项目即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项目依据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评价计算装配率装配率不低于50%,各评价项得分不低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第3.0.3之规定。

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执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DBJ04/T358-2025),采用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空调板、预制墙板等部品部件,推广使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板,加快推进管线分离、干式工法,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三、加强部门职能联动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在项目立项批复(备案)、初设批复时,明确提出装配式建造要求及建造方式。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核查是否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和配建比例。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装配式建造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招投标阶段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对缺少相应内容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施工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履行承诺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规处理,并纳入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四、压实参建各方职责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不得拒绝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规定

立项报批资料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内容。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招标清单应用BIM技术的,应确定BIM技术应用深度并在招标清单中单独列项。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变更,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计算和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总说明明确项目装配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装配式技术采用的部位及相应的得分值,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设计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设计技术深度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BIM制图和交付的规范与标准,在交付项目设计成果时,应同时交付二维设计图纸和三维设计模型,并做到图模一致。

(三)施工单位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严格按照图纸和方案施工。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开展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资源管理和工程成本动态控制等BIM技术集成应用项目建成后形成含有过程信息的竣工模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堆放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并采取防护措施,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专项规划和装配式专项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物流运输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发现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及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负责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生产预制构件,并提供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出厂时,构件上应预埋芯片或黏贴二维码进行唯一性识别。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出厂。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生产过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预制构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五、规范工程质量验收

预制构件产品进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装配式建筑结构子分部验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国家、省规范标准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率50%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评价完成后,应填写《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见附)并对评价结果和验收报告(装配率50%以上项目包括BIM技术应用阶段、应用内容、应用深度等成果信息)真实性负责,最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查项目竣工模型并进行全面验收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包含项目竣工模型。

六、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

围绕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吕梁市晋西北建筑产业园区为依托,实施“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各县(市、区)、吕梁经开区要引导各类建筑企业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汇聚,着力强化产业链企业协作配套,持续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整体提质增效晋西北建筑产业园区要加快建设集生产、研发、设计、施工、装修、物流、培训等在内的产业基地,打造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产业链发展需求,吸引各类中小企业汇聚按照各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培育“链核”企业,发展链上企业增强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全方位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吕住建发〔2024〕53号)文件自行废止,其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在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附件:《装配式建筑评价表》

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pdf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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