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21-12-30 15:21:03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吕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4日
(主动公开)
吕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和《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晋建市字〔2021〕17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吕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由省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时限、渠道和载体等进行公开。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传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行政监督部门应利用电子招标交易平台的数据甄别功能、分析功能、预警功能,发现围标串标嫌疑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开通网上在线、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多种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存档。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行政监督部门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的编制;
(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收受监管对象、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资格审查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定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四)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查处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在监督检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涉嫌参与串通投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