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7000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住建发〔202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8日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关决策部署,理顺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强化对安置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基本形成党组织领导、多元共建、协商共治、成果共享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服务新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十三五”期间,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发展条件较好地方,通过采取新建或回购等方式安置6户及以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集中安置点。
二、安置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在交房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总建筑规模在3万平米以下,经项目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参与安置点项目小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近三年内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机构优先选聘有安置点物业服务经验的企业。
四、安置点项目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应将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对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出租、转租、出借、出售以及改变用途等)进行检查的内容列入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标明。
五、安置点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报所在地街道办(乡镇)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七、安置点项目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八、安置点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安置点项目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吕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建议以政府资金缴存为主,业主(安置人员)缴存为辅的缴存模式,所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可分五年进行缴存,并计入当年居民收入,缴存费用为房屋使用人所有。二次归集时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安置点物业企业优先聘用安置点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其中聘用安置点待业人员数占比不得低于物业企业中层以下总员工人数的50%。
十一、各县市区应建立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对家庭特困户、鳏寡孤独、弱劳动力等确有困难的搬迁户实行申请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政策。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2.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
十三、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员工培训工作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8个课时。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3年内不得承接安置点项目。
十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安置点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应按照本意见及时调整。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搬迁群众宣传引导,逐步让搬迁群众理解和支持各项费用缴纳是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十七、安置点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规范社区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安置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