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7856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住建发〔202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房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证明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备案企业信息表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4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吕政办发〔2021〕69号)有关要求,现就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开展相关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
二、备案内容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协议 书;
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6.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7.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物管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业主大会决议);
4.管理规约复印件;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9.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议事规则;
10.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的批复文件;
以上资料需核对原件(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申请备案时限及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
如原服务合同或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于变动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3.物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管理一个物业项目,对于相邻的二个物业项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米的,可由一个物业项目负责人管理。
4.至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备案程序
(一)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按照时间节点申请备案,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开区及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收到企业申报备案资料后要组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详见附件3),同时各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号前报送上个月备案企业情况,并将企业相关备案信息(详见附件5)上报至市住建局房产科。
(三)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备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材料交至项目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接受属地监管。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认真抓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工作;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备案证明是否在项目醒目位置公开公示作为重点督查检查内容;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到街道和社区报到,主动接受属地监督,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二)规范管理。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企业使用《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和管理工作,结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检查《示范文本》使用情况,通过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公共部位收益分配,减少物业管理活动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应办尽办。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如合同未对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进行约定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约定条款后,再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四)严厉惩处。对逾期不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和项目负责人备案或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企业、项目所属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对逾期未改正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列入“失信名单”,推送“信用山西”,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
县(市、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
备案表
报备单位:(章) 填表日期:
填表须知
1.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2.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注明:办公楼、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园区、场馆等)。
5.随本表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物管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6.项目获奖情况需填写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颁发的荣誉;
7.本备案表一式四份,由物业服务企业、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8.备案要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仅前期住宅物业需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收费标准及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复印件;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议事规则等。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物业类型 | ||||
项目地址 | ||||||
收费标准及 依据 | 收费金额 | |||||
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 | 物管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 |||||
所属居(村)民委员会 | 物管专管员及联系方式 | |||||
总建筑面积 | ㎡ | 总套数 | 套 | |||
住宅建筑 面积 | ㎡ | 非住宅建筑面积 | ㎡ | |||
楼栋数 | 栋 |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 | 个 | |||
户数 | 户 | 设置微型消防站 | 是() 否() | |||
电梯 | 部 | 车位 | 个 | |||
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有效期 | |||||
经营范围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总人数 | 本项目人数 | |||||
项目负责人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学 历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
从事物业工作年限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个人荣誉 | ||||||
个人工作 经历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委托方情况 | 委托方名称 | (盖章)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有效期 | |||||
办公地址 | ||||||
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街道(乡镇)部门(盖章) 年 年 月 日 | ||||
备案 证明 | 备案编号: | |||||
领取人(签名): | ||||||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变更时间 | 变更主要内容 | ||||
1 | ||||||
2 | ||||||
3 | ||||||
4 | ||||||
5 | ||||||
附件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
备案证明
(企业名称):
你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备案材料收悉,现同意给予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总建筑面积:
四、所属街道(乡镇):
五、所属居(村)民委员会:
六、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八、物业收费标准及金额:
九、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单位):
特此证明。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年月日
报送:街道(乡镇)
居(村)民委员会
附件4:
合同编号:
山西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西省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通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删除。
4.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5.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山西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 [其他]。
坐落位置:市区(县)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办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出售房屋交付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有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6.负责协助有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 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9.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10.制定消防、防汛、安全、重大卫生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或协助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11.其他服务事项:
。
第五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六条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1.山西省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山西省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甲、乙双方约定的山西省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有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四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七条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甲方与乙方应当于物业交付前15日,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完成对本合同附件3、附件4规定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做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甲方应当依法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第九条 承接查验所需全部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有解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十五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五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二年)年,自本项目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十八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物业: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4.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下月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物业: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有有部分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他费用:。
3.乙方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6.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停车管理委托协议进行约定,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停车服务费按车位: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元、[装修保证金]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有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有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格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服务的,应当与甲方、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管理
1.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乙方可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业务。如该经营业务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则该协议需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签订,且应将该协议副本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3.本物业管理区域每年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约万元。乙方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业务的,在扣除乙方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管理服务费(酬金)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公布账目。 管理服务费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与管理服务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乙方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的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7.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山西省和所在市(县)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
2.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3.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4.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5.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7.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8.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9.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车(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共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1.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12.乙方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或分解后分别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13.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乙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公共收益等相关情况。
14.乙方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5.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乙方需妥善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不得擅自毁损破坏,并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
16.配合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17.配合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服务费。
8.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作为物业服务人。本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终止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及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结清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并按时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赔偿损失。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乙方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或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生效的,乙方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善后工作;乙方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业主支付延迟撤出期间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同时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且乙方无过错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有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1.规划平面图
4—2.物业构成明细
4—3.物业共有部位明细
4—4.物业共有设施设备明细
4—5.物业服务标准
4—6.其他服务事项
附件4—1:
规划平面图
附件4—2: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 幢 数 | 套(单元)数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
多层住宅 | |||
别 墅 | |||
商业用房 | |||
工业用房 | |||
办公楼 | |||
自行车库 | |||
机动车车库 | |||
会 所 | |||
学 校 | |||
幼儿园 | |||
文化活动场所 | |||
______用房 | |||
合 计 | |||
备 注 |
附件4—3:
物业共有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附件4—4:
物业共有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部。
扶梯部。
。
2.绿化率:%。
楼间、集中绿地平方米。
砖石铺装平方米。
。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道路][楼间甬路]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米。
[沟渠]。
[蓄水池]个。
[化粪池]个。
[污水井]个。
[雨水井]个。
变配电系统包括。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个;[草坪灯]个;[ ]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个。
[污水泵]个。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4.[燃气调节站]。
5.消防设施包括。
6.监控设施包括。
7.避雷设施包括。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个。
16.信报箱个。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
19.。
附件4—5:
物业服务标准
附件4—6:
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附件5:
县(市、区)备案企业信息表
备案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 | 企业法人 姓名 |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 服务项目 名称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是否成立党支部 | 企业党员人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每月2号前报送上个月备案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