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43960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住建函〔2023〕50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关于印发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吕住建发〔2022〕38号)已于2022年8月4日下发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后期调研过程中发现,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合同未在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做如下要求:
一、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吕梁市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吕住建发〔2022〕3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工作,已将备案事项下放至街道(乡镇)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管。
1.实现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全覆盖。通知下发之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实现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全覆盖。
2.规范物业合同内容。各县(市、区)要规范建设单位或业委会(物管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明确委托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范围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消防责任主体以及消防职责。明确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其他需要双方约定事项。
3.通过日常抽查、季度检查等方式相结合,要实现物业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全覆盖,并建立督查检查台账。
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对逾期不备案的,计入本年度物业企业信用评价诚信档案。
二、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5〕15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已将该事项下放至街道(乡镇)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管。
1.全面推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对已竣工验收具备承接验收条件的,要加大对承接查验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对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承接验收条件的,督促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对当前物业资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认定,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定期对承接验收工作开展督查,对已竣工验收具备承接验收条件,未按照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和备案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经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与信用评价。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