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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60392 | |
发文字号:吕住建函〔2023〕8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力度,避免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管
(一)管辖范围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应将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过程管理,对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吕梁市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由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监管。其他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二)检查内容及分工
1、吕梁市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由市建筑
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负责。
(1)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是否按消防设计图纸施工,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工程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展消防审查验收。
(2)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负责检查建设工程内是否设置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工地生活、施工用火用电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动火作业现场监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架的架体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搭设,是否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工程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展消防审查验收。
2、对于吕梁市区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小于100万、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组建专班进行巡查,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纳入消防工程质量监督。
3、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依法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查处。
其他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加强辖区建设工程监管。
二、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要定期联合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2019年8月消防救援支队转各级住建部门办理的遗留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要进行一次回头看,书面督促遗留项目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消防救援支队移交各地的项目处理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含备案)、验收(含备案)不合格擅自投用的工程,依法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查处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消防工程档案建设
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吕梁市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抽查的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一个月内将档案整理归档,竣工图纸及时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竣工报告、验收记录等资料由市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监测中心存档。
其他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建设局要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完善消防验收工程档案建设。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