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71147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住建发〔2023〕3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0日 |
现将《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主动公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城字〔2023〕195号)和《吕梁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3〕8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部门监管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2月,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6月,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管道企业主体整合、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准化建设、“瓶改管”、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式
全面使用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燃气经营企业要对本辖区内燃气用户进行分区划片管理,并按划定区域确定一名技术员,住建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按划定区域确定一名排查人,排查人和技术员要共同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等。
2.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各县(市、区)要结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切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4.要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的企业在落实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含委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开展燃气配送行为、送气服务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等),未要求其送气服务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应同步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要求)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5.要充分利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本辖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对发现的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
6.要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7.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五)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8.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9.推动管道企业主体整合。积极推动《吕梁市城镇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改革方案》实施,2024年5底前制定整合方案,2024 年底前企业整合初见成效,2025年底前完成管道燃气企业整合目标。
10.推动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各县(市、区)要逐年制定管网改造方案、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老旧管网,巩固我市管网改造成果。
11.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做好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充装标准站、配送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建设,2024年9月底完成标准化建设。
12.推动“瓶改管”改造。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瓶改管”实施方案,加大多层居民建筑、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瓶改管”改造力度,2025年底前,原则上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3.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加快安装监测感知设备,通过科技赋能,实现燃气管网、地下有限空间、用户端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溯源等监测系统建设,确保2024年底市级平台搭建完成。
14.完善评估退出机制。要定期对企业的运营能力、维抢修能力、供气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不能正常供气、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吊销经营许可、启动企业退出机制,并选择管道燃气临时接管库企业进行接管,提升燃气供应和服务。
(六)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5.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排查整治任务基础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按照有关任务分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瓶、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做好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本辖区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排查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二)加快分类整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台账汇总分析功能,加强对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导调度、动态清零,闭环管理。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系统内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结合当地燃气行业管理实际,对所负责或牵头的任务进一步细化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要结合县级城镇燃气工作专班部署,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等工作机制,奖优罚劣、压实责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加大对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及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大检查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进一步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推广本辖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典型经验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经营企业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要畅通监督渠道(吕梁市住建局城镇燃气举报电话:0358-3374012),各县(市、区)要主动公布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