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市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08-26

为健全我局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我局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类。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属于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科室(单位)在拟定公文时,应确定保密范围。局领导在签发时,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最终由办公室进行格式复审及印发。 

四、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公开发布。 

五、依申请公开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填写申请表单,我局接收到表单后按照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七、解读回应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制发科室(单位)或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举措、适用对象、解读机关等,如有必要还应包含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政策性文件的解读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和传播力、影响力。

八、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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