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6-16
经查,山西星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等200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营业执照逾期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以上未申报企业年报,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成
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并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吕市监信用〔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