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3-0105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3〕122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2月1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2013-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
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2013-2020年)
为促进我市汽车贸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汽车贸易行业建立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汽车贸易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总体要求,结合吕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汽车贸易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完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二手车市场交易经销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提高汽车贸易行业发展水平,实现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规范化及市场化经营,引导汽车贸易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二、规划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5、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6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晋商建〔2005 〕596号)
7、《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8、《吕梁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年)》
9、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12〕327号)
10、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整顿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2〕44号)
三、规划原则
编制和实施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要遵循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的原则、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相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划范围和对象
规划范围为吕梁市13县(市、区)。规划对象包括汽车品牌销售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调整和优化汽车贸易行业网点布局,提升现有网点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引入现代流通方式,支持新型业态发展,建立完善的汽车贸易市场体系。重点健全新车及二手车销售市场体系和完善售后服务功能,重点加强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重点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和拆解利用水平。
(二)具体目标。 2013-2020 年,全市汽车品牌销售网点达到100家,二手车交易市场控制在14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控制在 3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控制在5家。
六、规划布局
(一)汽车品牌销售网点。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设店铺,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使用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相一致,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符合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
网点布局: 2013 - 2020 年规划期内,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控制在 14 家,其中离石区规划设置2家,其余12个县(市)规划设置各1家。全市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控制在30家,其中离石区规划设置6 家,其余12个县(市)规划设置各2家。同时,鼓励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以方便消费者。
以2012年底全市汽车保有量(按23万辆计)及二手车交易量(按6000 辆计)为基数,全市汽车保有量每增加10万辆或二手车交易量每增加5000辆,可增设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
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业态标准: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经营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交易大厅应在300平方米以上,车辆展示销售区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能够为20户以上的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设施和固定场所,具备查验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功能。
新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售后服务功能。
(三)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网点布局:全市划分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置的四个片区,规划设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5家。东部片区(交城、文水、汾阳)规划设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家,南部片区(孝义、交口、石楼)规划设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家,中部片区(离石、柳林、中阳、临县)规划谈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2家(含现有1家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北部片区(兴县、岚县、方山)规划设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家。与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相衔接配套,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列入市政府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资源整合,依规运行。
以 2012 年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总量(700 辆)为基数,回收量每增加 500辆可增设1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总量不超上述5家)。
业态标准:新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年拆解能力500辆以上,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符合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 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的有关要求。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设立程序。
新设立汽车贸易网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1、新设立汽车品牌销售网点,必须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2、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由市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确认是否符合《吕梁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本规划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予以备案。
3、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由市商务局按照本规划,向社会公开招标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项目;
(2)组织当地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监察等政府部门和拟建地基层政府、同行业企业、邻近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召开听证会,对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
(3)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并对听证会择优确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地验收;
(4)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备案。
(二)发挥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是全市汽车贸易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实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牵头建立二手车市场监管和报废汽车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市场治安状况的监管,负责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及二手车交易后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收缴报废汽车,负责对报废回收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过程的监督。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汽车贸易网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垄断经营、欺诈消费者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更新;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新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评审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的环保监管。
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价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和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负责核定报废汽车回收价格。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汽车贸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附则
(一)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规划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