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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990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7〕91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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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切实做好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7〕30号)、《吕梁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吕政办发〔2017〕22号)及《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7〕12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呈改善趋势。但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全市空气质量普遍恶化。今年1-8月份全市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上升,其中,1-3月份的贡献率分别达到51.3%、62.7%和74.1%。这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坚持“建、转、提、停、罚”综合施策,“市、县、乡、村、企”五级联动,以负责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全面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吕梁市区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5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左右;全市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35%,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左右;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全面完成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三)基本思路。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离石1.2万户、孝义1.2万户、汾阳1.2万户、交城1万户、文水1万户、柳林1万户、临县0.8万户、中阳0.6万户、兴县0.6万户、交口0.4万户、方山0.4万户、岚县0.4万户、石楼0.4万户清洁供暖工程。各县(市、区)要以建成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2017年9月底前,吕梁市区公布禁煤区划定方案,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做到散煤“清零”。其他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7年9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各县(市、区)要一律取消上述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煤质管控。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源头销售管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公安部门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的运输车辆;工商部门依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需吊照、变更登记的售煤站点采取措施;质监部门对煤质进行检验并定期公布检验信息。当地政府要联合各部门清理取缔无证照及销售劣质煤的储售煤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
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吕梁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县(市、区)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5.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6.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7.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各县(市、区)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8.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9.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12月底前,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0.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完成《吕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吕环办发〔2017〕65号)确定的29家VOCs整治任务。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11.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市、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14.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从2017年10月起,各。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地区,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5. 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县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6. 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7. 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 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吕梁市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孝义市、汾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
19. 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山西省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20.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吕梁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中心)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各县(市、区)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将本地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
2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含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电弧炉炼钢-轧钢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各地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各种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5.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2个以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6.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2017年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起,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 “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9.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配合实施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各相关地区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吕梁市区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煤改气工程,指导全市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煤改气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以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将督察整改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攻坚行动督察方案,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制定信息公开方案,公开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县(市、区),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县(市、区)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市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企业的衔接,保证气源、电源的供应。加快城市储设施建设进度,要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电力部门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要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抢修队伍,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配合省环保厅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探索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10月底前,市级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要切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各县(市、区)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市级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调度、月通报,每月5日前上报省大气办。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对每季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附件:1.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2.2017年10月—2018年3月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
任务时间表
4.吕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表
附件1
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山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参照《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吕梁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量化问责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
第四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省“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和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省“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和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督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垃圾秸秆禁烧不落实等5方面问题的数量。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办)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或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2个的,对副乡(镇)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且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数量超过2个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且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数量超过3个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党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或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对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或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或每月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达到2个的,应对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五)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达到3个的,应对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六)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达到4个的,应对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七条 以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5%为标准(方山、交口仅针对第三款):
(一)完成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八条 以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 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为标准:
(一)出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800μg/m3情况,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出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000μg/m3情况,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或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吕梁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交移送处理。
第十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今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018年3月底暂停执行。
附件2
2017年10月—2018年3月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县市区 | PM2.5 | 二氧化硫 | 重污染天数 | |||
2016年10月—2017年3月平均浓度 | 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比例(%) | 2016年10月—2017年3月平均浓度 | 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比例(%) | 2016年10月—2017年3月天数 | 同比下降比例(%) | |
离石 | 82 | 40 | 127 | 50 | 8 | 20 |
文水 | 116 | 40 | 174 | 40 | 42 | 30 |
交城 | 63 | 15 | 192 | 40 | 6 | 0 |
兴县 | 82 | 30 | 130 | 40 | 20 | 20 |
临县 | 104 | 40 | 70 | 10 | 27 | 20 |
柳林 | 76 | 25 | 147 | 40 | 5 | 0 |
石楼 | 71 | 25 | 153 | 40 | 2 | 0 |
岚县 | 82 | 40 | 84 | 20 | 10 | 10 |
方山 | 53 | 0 | 115 | 30 | 0 | 0 |
中阳 | 62 | 15 | 88 | 20 | 2 | 0 |
交口 | 51 | 0 | 120 | 30 | 0 | 0 |
孝义 | 67 | 15 | 221 | 30 | 23 | 20 |
汾阳 | 171 | 40 | 408 | 50 | 82 | 40 |
全市平均 | 83 | 25 | 156 | 35 | 17 | 20 |
附件3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重点任务时间表
完成时限 | 实施范围 | 重点任务 | 资料报送要求 |
9月1日起 | 13县市区 | 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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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前 | 吕梁市 |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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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制定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 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凡列入淘汰清单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 | 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建立工业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 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制定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 | 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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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落实散煤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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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 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 | |
吕梁市 | 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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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 | 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0月1日起 | 吕梁市区 | 台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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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完成钢铁行业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特别限值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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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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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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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区 | 市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警、交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 每月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 |
10月底前 | 13县市区 | 所有区县全部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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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区 | 完成“禁煤区”建设,做到散煤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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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印发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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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吕梁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 | 保留燃煤锅炉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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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交城 | 基本完成重点领域VOCs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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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 |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厅。 | |
13县市区 | 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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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季 | 13县市区 | 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化工行业错峰生产,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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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底前 | 13县市区 | 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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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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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区 |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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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吕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表
类别 | 重点工作 | 重点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 作 措 施 |
产业结构调整 | 散乱污企业治理 | 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 2017年9月底前 | 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列入淘汰类的在2017年9月底前一律做到“两断三清”,坚决杜绝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
工业深度治理 | VOCs专项治理 |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 2017年10月底前 | 完成汾阳市28家橡胶制品行业、交城县1户医药企业共29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
油气回收 | 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 | 2017年底前 | 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 |
全年 | 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巡查。 | |||
重点行业升级改造 | 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 2017年12月底前 |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完成2台3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超低排放标准。凡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 | |
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 | 2017年12月底前 | 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 | ||
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专项治理 | 2017年10月底前 | 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实行无组织排放控制。 | ||
实施排污 许可 |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 全年 |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 |
清洁 取暖 | 散煤治理 | 清洁取暖改造 | 2017年10月底前 | 完成10万户以上户清洁供暖改造任务,其中: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至少各完成12000户,交城县、文水县、柳林县至少各完成10000户,临县至少完成8000户,兴县、中阳县至少各完成6000户,交口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至少各完成4000户。 |
高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 | 2017年9月底前 | 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 | ||
强化劣质煤管控 | 全年 | 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省内煤炭质量标准,限制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 | ||
锅炉治理 | 淘汰燃煤锅炉 | 2017年10月底前 | 共淘汰1087台478.94吨锅炉,其中:交城县22台13.89吨,文水县17台54.6吨,汾阳市25台51.5吨,孝义市5台13.5吨,柳林县918台106.8吨,方山县18台35.65吨,兴县20台29吨,岚县21台57吨,交口县1台3吨,石楼县40台114吨,并将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工作台帐。 | |
推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 | 2017年10月1日起 | 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 ||
散煤替代 | 加大散煤替代力度 | 2017年9月底前 | 落实区域洁净煤保障措施 | |
全年 | 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同时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 | |||
清洁 取暖 | 集中供热 | 全面提高集中供热率 | 2017年12月底前 | 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含县城)完成集中供热工程,2017年12月底前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5%。 |
移动源 | 黄标车淘汰 | 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 2017年9月底前 | 淘汰全市辖区内黄标车。 |
油品质量提升 |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 2017年10月1日起 | 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 |
提高新车准入门槛 | 提高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排放标准 | 2017年7月1日起 | 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标准。 | |
2018年1月1日起 | 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 | |||
环境监管 | 加强车用尿素监管 | 2017年6月底前 | 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 |
加强柴油车管控 | 全年 | 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 ||
机动车限行 | 实行机动车限行 | 全年 | 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 |
面源 治理 | 扬尘管控 | 建筑扬尘治理 | 2017年9月底前 | 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做到“六个百分之百”。 |
采暖季 | 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 |||
渣土运输车辆监管 | 全年 | 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保持正常状态。 | ||
道路扬尘治理 | 2017年12月底前 | 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 | ||
面源 治理 | 储售煤场监管 | 加强储售煤场监管 | 全年 | 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符合规定的要建立精准有效的管控措施。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
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 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 全年 | 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 | |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 | 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管控 | 全年 | 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内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 |
禁烧有害物质 | 全年 |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禁烧废弃物 | 全年 |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
禁止露天烧烤 | 全年 | 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 ||
错峰 生产与运输 | 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 |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 2017年9月底前 | 制定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化工等行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
错峰运输 | 推进重点企业错峰运输 | 2017年采暖季前 | 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应急预案 | 修订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 2017年10月底前 |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各工业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制定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预报预警 | 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 2017年10月底前 |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 |
执法检查 |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全年 | 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按照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企业预案落实情况。 | |
基础能力建设 | 源排放清单编制 |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 2017年9月底前 | 完成2016年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
大气微观监测站建设 | 开展大气微观监测站 建设 | 2017年10月底前 | 在市区范围内按照网格化布点安装48个大气微观监测站。 | |
监测网络建设 | 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 | 2017年10月底前 | 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