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31910
发文字号吕民发〔2023〕5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民政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吕民发〔2023〕5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请各县(市、区)严格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1.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守住第一位老人或者提供第一单服务起(以服务合同或服务发票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可以提出备案。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制度

3.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4.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5.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6.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7.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三)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8.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针对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场所。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夜间巡查。每当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 1 次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并及时填写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9.养老机构对于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安全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民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0.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1.?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是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是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2.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13.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14.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15.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16.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价

市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重点对年度工作资料、日常工作调度、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工作资料占30%,日常工作调度情况占40%,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占30%。按照考核对象数的30%确定优秀、50%确定良好、20%确定一般及较差。


解读链接:【图片】市民政局关于《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  823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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