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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60670 | |
发文字号:吕退役军人发〔2024〕2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3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 键 字: |
标 题: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3日 |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
为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及山西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第一款其中之一和第二款的全部条件:
(一)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外省籍及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影响较大,安葬烈士较多且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4.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需满足下列全部情形的:
一是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产权清晰,并按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属于文物的按要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且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无影响清静、肃穆氛围的设施及违章建筑;
二是已设立或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讲解员,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明确;
三是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是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有清晰的保护标志和引导路线;
五是烈士纪念设施内部事迹陈列、文物展示丰富,讲解词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恰当、史实无误;
六是宣教功能突出,在当地祭扫纪念、红色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阵地作用;
七是被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定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
二、申报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的发展现状、建设规划、维修保护、服务保障、周边环境和教育宣传作用发挥等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情况(包括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烈士纪念设施现状照片(3-5张);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少于1000字的烈士纪念设施材料说明等);
(八)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三、评定标准
(一)按照《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附件2)标准,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基本评审入选条件,择优推荐公布。
(二)近五年内该烈士纪念设施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四、评定审批流程
(一)申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管理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认真审查并实地考证后,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
(二)审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初审要求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组织实地考核,经评审考核符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报告。
(四)审批。市级人民政府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上报意见进行审定,批准后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获批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五)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批准公布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五、本《规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解读链接:【图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休服务和褒扬纪念科 849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