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工信投资字〔2025〕57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促进吕梁市制造业振兴升级,规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吕梁市财政局制定了《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新动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一)省工信厅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市委、市政府依法决策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方向和对象;
(三)获得国家、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上级资金支持但符合市级评审标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等政策性文件明确要求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和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吕梁市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奖励的方式。
(一)对省级奖励要求市级配套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补等统筹予以配套;
(二)自2025年起获得省级工信领域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类、奖励类项目,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不超过国家、省资金支持额度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56号)中确定的工信局承担奖励事项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条 已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本办法与其他支持政策中的同类优惠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补。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工信局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项目属地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报市政府备案。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支持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审核职责:
(一)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预期指标和项目完工情况负责,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分别出具的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并对其负责。
(三)项目评审人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改)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解读链接:【图解】市工信局关于对《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投资科 82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