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
基本制度的通知
吕自然资发〔2026〕9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吕司办函〔2025〕23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被废止、终止、撤销、修改除外)
附件:《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一、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一)行政检查依据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二)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4.听取检查对象意见;
5.客观记录检查情况;
6.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检查档案;
2.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办理;
5.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确认检查结果。除涉密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规科 829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