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的通知
  • [文件文号] ​吕自然资发〔2026〕9号
  •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0日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0日
  • [状态] 有效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

基本制度的通知


吕自然资发〔2026〕9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吕司办函〔2025〕23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被废止、终止、撤销、修改除外)

附件:《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一、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一)行政检查依据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二)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4.听取检查对象意见;

5.客观记录检查情况;

6.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检查档案;

2.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办理;

5.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确认检查结果。除涉密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自局关于《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规科 829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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