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的通知
  • [文件文号] ​吕自然资发〔2026〕11号
  •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0日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0日
  • [状态] 有效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的通知


吕自然资发〔2026〕1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吕司办函〔2025〕23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被废止、终止、撤销、修改除外)


附件:《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基本制度。

一、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一)行政检查依据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按照职权予以查处或者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二)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4.听取检查对象意见;

5.客观记录检查情况;

6.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检查档案;

2.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办理;

5.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确认检查结果。除涉密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行政检查基本制度

三、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

(一)行政确认依据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实、认定;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二)《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行政确认基本制度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自局关于《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规科 829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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