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5-5488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市公安局原拘役所项目土地权属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吕政函〔2025〕46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21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市公安局原拘役所项目土地权属的
决 定
吕政函〔2025〕46号
吕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市政府对市公安局原拘役所项目土地权属作出如下决定:
市公安局原拘役所项目用地位于离石城区段家坪村,根据吕行征土字〔1980〕80号和离革征土字〔1980〕第29号批复用地为9.98亩,(84)离政征土字第7号批复用地为1.022亩,共批复用地11.002亩(7334.59平方米),退回道路红线后实际用地面积为10.87亩(7249.31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段家坪一巷,西至卧龙山庄,南至中国人民解放军61150部队,北至兴南路。该项目相关立项、规划建设资料已无从查证,但宗地范围无变化,界址清楚无争议、无纠纷。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现确定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利人为吕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8296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