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4134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10日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函〔2026〕2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吕政函〔202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省级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局名义,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一)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为,或者直接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
(三)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延长补正期限;
(四)决定合并审理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决定中止、恢复、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八)处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事项;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调解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十一)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十四)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五)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
二、上述事项涉及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局拟订,授权市司法局局长签发。第九项中拟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由秘书长、市长签发:
(一)变更;
(二)撤销;
(三)确认违法;
(四)确认无效;
(五)责令限期履行;
(六)行政协议案件,责令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责令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七)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案件,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同时责令依法给予赔偿、采取补救措施;
(八)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案件,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同时责令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九)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吕梁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综合管理科 83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