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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83384
发文字号吕政函〔2022〕4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确定吕梁市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土地权属的决定
主题分类土地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吕梁市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土地权属的决定


吕梁市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货源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5号),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市政府现对你单位一宗土地作出如下决定:

吕梁市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为事业单位,最早为1949年成立的离石县供销社,2002年机构改革时,由1985年7月成立的原离石区第二轻工业局变更为现名称,办公地点在离石区永宁中路90号,宗地四至清晰,实测面积为2741.03平方米。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现确定该宗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吕梁市离石区城镇集体联合社。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市规自局  确权登记科  829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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