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2-08-18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98号建议的答复


吴小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滞纳金落实为企业减负降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与市税务局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缓征社保欠费的问题

1.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国统筹。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缓缴、减免等措施的出台,均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县级及市级政府部门没有权利审核批准滞纳金、罚金的减免和缓征。

为积极解决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省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2021年8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

资委转发了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解决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2号),对解决国有破产企业欠费核销问题、“僵尸企业”欠费问题、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问题作了规定。

2.解决欠费情况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解决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2号)文件精神,我局就解决企业养老保险欠费进行了专门研究,2022年6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提交了《关于解决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意见》。2022年7月,就企业缓缴滞纳金问题向省人社厅作了请示。

二、关于制定罚款和滞纳金上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级及市级政府部门没有权利制定滞纳金和罚金的上限政策。罚款和滞纳金作为惩戒手段,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督促企业主动保障职工权益,最终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目标。

三、为企业减负降费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持续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保险“降、缓、返、补”各项政策,为企业减轻发展压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按照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22〕47号)文件精神,22个行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缓缴期限到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截止7月底,全市缓缴养老保险费12587.33万元,惠及企业3550户、职工95087 人,缓缴失业保险费199.59万元,惠及企业343户、职工30182人。

3.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外参保的企业,执行参保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实施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90%。截止7月底,稳岗返还876户企业,金额5491.65万元,涉及122339人。

4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执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7月底,发放技能提升补贴325.7万元,惠及2230人

5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确认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无法全员到岗、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截止7月底,全市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251.05万元,惠及企业97户。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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