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3-12-20

吴小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指导意见,化解民企用地难题的建议》收悉,很感谢您对保障民企用地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经研究,现将化解用地难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大力实施“标准地”改革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行“标准地”改革工作。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这一举措的出台,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工业项目的尽快落地。《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明确:2022年,全省各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起,全省开发区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工业用地;与“地证同交”“弹性出让”“标准化厂房”深度融合、逐年发展。

二、积极出台产业用地政策

为服务全省全方位质量发展,保证各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土地要素保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起草印发了《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晋自然资发〔20226号),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化解民营企业占地问题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明确了以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

第三条采取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第四条对支持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五条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放宽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比例;

第七条允许土地用途兼容。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允许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可进行分割、合并,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支持类产业的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2022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又下发《山西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版)》,对其进行了细分,灵活的指导各种基本、新型产业政策用地。

据统计,吕梁市本级、汾阳、交口、中阳、临县、柳林17个项目有3个项目享受产业政策第——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其他14个项目采用第三条——采取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三、积极推广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晋自然资发〔20226号)第十八条实施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目前,我市文水县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相关工作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全市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考。

同时全市按省厅要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也为集体经营性入市提供了价格依据。

在今后服务民企用地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锚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凝聚强大合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土地要素集成效应,着力做好民企用地服务保障,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供地环节的前置条件是土地征收和报批,需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答复意见。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负责人:

承办人:任飞宇

联系电话:18035872227

(此件公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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