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化局

来源:吕梁市文化局 更新时间:2016-07-13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新闻出版方面

①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②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批;

③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④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⑤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①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批准。

(3)体育方面

①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③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④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新闻出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4号)、《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

(二)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确认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②全市图书资料专业初级、群众文化专业初级,艺术(表演、音乐、美术、编导、舞台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的认定。

(2)体育方面:

①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②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③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④审定、公布市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关于转发文化部<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60号)等。

(2)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

(三)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

②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行为;

④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⑤违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⑥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

⑦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①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行为;

②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广播电视设施规定行为;

④违反电影管理规定行为;

⑤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

(3)新闻出版方面:

①违反著作权法规定行为;

②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行为;

③违反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行为;

④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行为;

⑤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规定行为;

⑥违反互联网著作权管理规定行为;

⑦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⑧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4)体育方面

①违反运动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②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③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④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⑤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⑥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⑦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⑧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没有与体育后备人才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等。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新闻出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4)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等。

(四)对吕梁市文化局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

(1)文化方面:

①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②文化类民间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③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初审;

④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①对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查;

②对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查;

③对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查;

④对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

⑤对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⑥个人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⑦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查;

⑧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⑩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3)新闻出版方面:

①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②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查;

③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查;

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⑤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⑥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⑦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4)体育方面:

①体育类民间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②学校体育场地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批准;

③健身气功站点的年检;

④全市性、跨市的体育竞赛的审核;

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初审;

⑥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评定;

⑦市级后备人才训练基地认定;

⑧表彰、奖励全市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等

(3)新闻出版方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等。

(4)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等。

(五)对吕梁市文化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提出异议

1、具体内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2014〕4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六)文化系统内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1、具体内容:

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要求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虚假失实宣传报道承担民事责任;

③要求认定新闻出版广电单位的宣传报道为虚假失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经核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④要求认定影视剧制作、播出机构侵犯相关权利人人身、财产权益;

⑤要求解决演职人员与剧组、制作机构的劳动争议;

⑥要求著作权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

⑦要求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著作权侵权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⑧要求对《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解决出版发行活动中著作权归属、稿酬支付、合同争议以及其他各种民事纠纷等。

2、法定途径:仲裁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文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

(2)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行为;

(3)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行为;

(4)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5)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

(7)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

(8)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行为

(9)违反电影管理规定行为;

(10)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

(11)违反著作权管理规定行为;

(12)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行为;

(13)违反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行为;

(14)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行为;

(15)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规定行为;

(16)违反运动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17)违反运动员反兴奋管理规定行为;

(18)违反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19)违反体育彩票管理规定行为;

(20)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21)违反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22)违反健身气功管理规定行为;

(23)违反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管理规定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1)文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等。

(2)广播电影电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新闻出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4)体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等。

(三)检举文化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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