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1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做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2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经营者不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185号)、《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等。
三、要求我委作出调解的价格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调解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四、要求我委作出行政处罚的价格举报
1、具体举报违法行为: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2)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3)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4)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5)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6)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6号)、《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等。
五、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一)具体诉讼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的责令暂停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营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六、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对涉案财物的鉴定、认定。
(二)法定途径
重新鉴证、补充鉴证、复核裁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价格认定规定》、《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等。
七、不服我委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一)具体诉讼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提交专家论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提交专家论证);实施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实施对企业投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实施行政检查;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预警;授权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八、不服我委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诉讼请求
公务员对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九、检举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十、检举我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
(二)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十一、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十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一)具体投诉请求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法定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或向政法机关反映。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分管领导:刘哲群 市发改委副主任 13934354057
承办人:李玉旺 市发改委法规科科长 13327585898
关于对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物业收费等
重点领域投诉举报情况的说明
一、采煤沉陷区治理
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是按照《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晋政办发〔2015〕21号)实施的一项工作,根据《山西省进一步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5〕21号)要求,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的所有审批、认定权限已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其中涉及到市发改委职权范围的相关工作,主要是上传下达,即把省关于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年度工作方案转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将拟实施的采煤沉陷区治理的项目等报回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市发改委批复后,市发改委再将批复的项目转发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进行实施。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投诉举报问题应通过各县(市、区)解决。市发改委收到类似投诉和举报也只能转各县(市、区)调查解决。故未将此项工作的信访投诉列入我委的请求清单。
二、物业收费管理
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晋价法字〔2015〕295号文件规定,授权我委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于我市还没有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我委在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的做法是,对低层建筑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0.60元/㎡以下,对小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1元/㎡(含电梯使用和水、暖的二次加压)以下,对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1.30元/㎡(含电梯使用和水、暖的二次加压)以下。目前在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等,对这些代收费用,按规定应该由供水部门、供电部门按照规定的价格直接向用户收取。对物业服务行为、代收费用的投诉举报应该分别由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房地产部门)和供水、供电部门协调解决,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才应该由各级发改部门协调解决,对此,把它作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已在我委投诉请求清单的第三、第四项中进行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