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1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市国资委机关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社会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市国资委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委成员及企业领导班子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市国资委机关科室、党组织、科级及以下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