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1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山西银监局及吕梁市委、市政府推进通过法宝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制定吕梁银监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请求
主要是指:信访人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的劳务纠纷、业务纠纷和服务纠纷;吕梁银监分局(包括所辖监管办事处,下同)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投诉请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不服吕梁银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劳务纠纷
1.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访投诉请求
序号 | 主要内容 | 类别 |
1 | 劳动纠纷 |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 |
2 | 工资与福利纠纷 | |
3 | 社会保障纠纷 |
(1)法定途径:①向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申诉。
(2)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2.吕梁银监分局相关信访投诉请求
序号 | 主要内容 | 类别 |
1 | 劳动纠纷 | 吕梁银监分局工作人员 |
2 | 工资与福利纠纷 | |
3 | 社会保障纠纷 |
(1)法定途径:向银监会、山西银监局或吕梁银监分局人事部门进行申诉。
(2)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业务纠纷
序号 | 主要内容 | 类别 |
1 | 存款争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 |
2 | 取款争议 | |
3 | 利息争议 | |
4 | 账户管理争议 | |
5 | 授信放款争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 |
6 | 支付与使用争议 | |
7 | 还款争议 | |
8 | 利息争议 | |
9 | 担保争议 | |
10 | 收费争议 | |
11 | 产品销售争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
12 | 产品收益争议 | |
13 | 兑付偿付争议 | |
14 | 收费争议 | |
15 | 支付结算业务争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 |
16 | 电子银行业务争议 | |
17 | 代理销售与偿付争议 | |
18 | 收费争议 | |
19 | 托管、存管、保管业务争议 |
1.法定途径:①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③向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④向山西省银行业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仲裁法》、《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以及银监会系统相关银行业务监管规定等。
(三)服务纠纷
序号 | 内容 | 类别 |
1 | 与服务设施、设备、场所相关的争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行为 |
2 | 与服务标准相关的争议 | |
3 | 与服务效率相关的争议 | |
4 | 与服务差错相关的争议 | |
5 | 与服务能力、态度相关的争议 |
1.法定途径:①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③向调解仲裁部门提起调解仲裁。④向山西省银行业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主要依据:《合同法》、《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以及银监会系统相关银行业务监管规定等。
(四)不服吕梁银监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序号 | 内容 | 类别 |
1 | 对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准入监管行为 |
2 | 对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的资格核准批复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准入监管行为 |
3 | 对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相关产品经营的审批认定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准入监管行为 |
4 | 对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决定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行为 |
5 | 对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强制行为 |
6 | 对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银行业监管机构其他行政行为 |
1.法定途径:①向银监会、山西银监局或吕梁银监分局提起行政复议。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监会行政复议办法》、《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山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规定》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吕梁银监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检举、揭发吕梁银监分局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揭发控告吕梁银监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纪行为
序号 | 内容 | 类别 |
1 | 监管工作中违纪行为 | 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2 | 内部管理中违纪行为 | |
3 | 其他活动中违纪行为 |
1.法定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吕梁银监分局或山西银监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检查举报、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相关违纪等行为
序号 | 内容 | 类别 |
1 | 财务管理领域内的违纪行为 |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和员工 |
2 | 组织人事领域内的违纪行为 | |
3 | 非经营业务类内部日常管理领域违纪行为 | |
4 | 个人社会生活领域的违纪行为 |
1.法定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级或上级纪检部门提起纪律检查举报、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三)揭发控告吕梁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 内容 | 类别 |
1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设立营业机构、违法违规开办金融业务、违法违规任命高管人员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 |
2 |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 | |
3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 | |
4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 |
1.法定途径:向吕梁银监分局举报,请求履行查处职责。
2.主要依据:《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信托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山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规定》以及银监会相关业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监管规定等。
(四)控告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存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1)法定途径:①向吕梁银监分局举报,请求履行查处职责。②向公安机关举报。
(2)主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信访条例》及银监会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等。
2.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存在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1)法定途径:①向公安机关举报。②向吕梁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部门举报。
(2)主要依据:《刑法》、《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吕梁银监分局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吕梁银监分局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吕梁银监分局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及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法定途径:向吕梁银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