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1

根据吕梁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备字[2014]16号)委托授权我中心负责吕梁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执法工作(新区、东城区内的城建综合执法工作除外),行驶执法监察职能,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核发

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5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7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9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10

在市区运行的货运车辆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2

临街施工不设护、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3

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14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处罚

15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16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7

污水处理费征收

18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9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0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未实行工程监理、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处罚

2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2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3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二)机关内部人员对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招聘人员、协管员、临时工等)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三)城管中心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城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城管中心内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城管中心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办公用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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