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2-22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对违反城市排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

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6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

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 

  (一)城市管理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三)城市管理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城市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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