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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805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7〕57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5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 |
吕政办发〔2017〕57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35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要素和内容进行调整。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调整工作。对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需编码的,按照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权编码规则进行赋码。要相应制定、完善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并在发文之日起两周内对应调整市政府门户网站已公布的“两清单、两张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力清单有效落实。
今后,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如需变动,请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35号)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附件:市政府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59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市政府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1 |
司法局 |
行政 给付 |
01263514-2-GF-0001 |
法律援助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5年11月27日颁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
2 |
司法局 |
其他 权力 |
01263514-2-QT-0015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3 |
质监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88X- XK-0007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删除 |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
| |||
4 |
人社局 |
行政 检查 |
01263550-5-JC-0001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 |
修改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令第4号)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5 |
安监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59-9-XK-0007 |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 |
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 |
包含三个子项 | |||
6 |
安监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59-9-XK-0008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证 |
删除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7]3号) |
| |||
7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01 |
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的备案 |
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8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02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
部分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 |
取消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 |||
9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0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 |
| |||
10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06 |
化工、医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
删除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吕政发[2016]39号 |
| |||
11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11 |
金属冶炼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修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15) 122号 | |||
12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1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修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
以前一直未开展,我局把此项放在了其他行政权力,为了和国家和省局保持上下一致,现需将此项调整为行政许可。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13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14 |
地质勘探单位管理(地质勘探单位备案) |
删除(调整为书面报告) |
【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备案”修改 |
| |||
14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15 |
申请办理乙级安全评价机构预审 |
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 |
| |||
15 |
安监局 |
其它 权力 |
01263559-9-QT-0017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初审 |
删除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 |
| |||
16 |
安监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59-9-CF-000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17 |
发改委 |
行政 检查 |
012635409- JC-0001 |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 |
修改职权名称 |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18 |
发改委 |
行政 检查 |
|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监督检查 |
增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
| |||
19 |
发改委 |
行政 处罚 |
012635409- CF-0017 |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变更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3)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发函〔1999〕27号)。 |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管理的变化,原职权依据即《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已经不再适用。 | |||
20 |
发改委 |
行政 确认 |
012635409- QR-0001 |
价格认定(原:对涉案财物的鉴定(认定)) |
修改职权名称 |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价格认定工作不只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而要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
| |||
21 |
发改委 |
其他 权力 |
012635409- QT-0003 |
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
删除 |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只是备案,不再审批。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22 |
文物旅游局 |
行政 许可 |
79638360-8-XK-0002 |
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 |
部分删除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
删除部分子项:临时导游证核发 | |||
23 |
文物旅游局 |
行政 许可 |
79638360-8-XK-0005 |
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
删除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6]19号) |
| |||
24 |
统计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46-8-CF-0003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删除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国务院已取消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25 |
文化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55657308-2-QT-0010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查 |
删除 |
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 第八条 |
| |||
26 |
文化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55657308-2-QT-0011 |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查 |
删除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2、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 |
| |||
27 |
文化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55657308-2-QT-001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
删除 |
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第十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28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
增加 |
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 |
| |||
29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第三十八条 |
| |||
30 |
文化局 |
行政 检查 |
|
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增加 |
2016年新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 |
| |||
31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55657308-2-XK-0001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修改职权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 |
| |||
32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55657308-2-XK-0002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
修改职权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
| |||
33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55657308-2-XK-0003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修改职权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 |
| |||
34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55657308-2-CF-0006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35 |
文化局 |
其他 权力 |
55657308-2-QT-0001 |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修改职权名称和职权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16年2月6日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 |
| |||
36 |
文化局 |
其他 权力 |
55657308-2-QT-0002 |
对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原:对文化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修改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版)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
37 |
文化局 |
其他 权力 |
55657308-2-QT-001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年度检验(原: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
修改职权名称、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项。【部门规章】《印刷品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
| |||
38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55657308-2-XK-0004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批准 |
删除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吕政发(2016)39号)下放到离石区 |
| |||
39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
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批准 |
增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2、46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三条 |
吕政发(2017)3号承接 | |||
40 |
文化局 |
行政 许可 |
55657308-2-XK-0002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
删除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吕政发(2016)39号)委托下放到各县(市、区)文化局 |
| |||
41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违反《美术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
42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
增加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43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
增加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
| |||
44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增加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
| |||
45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
| |||
46 |
文化局 |
行政 处罚 |
55657308-2-CF-0025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接收使用及其他法定禁止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违反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规定的;对在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修改职权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十四条 |
原名称: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接收使用及其他法定禁止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实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违反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规定的处罚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47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许可 |
|
举办跨县域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增加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 |||
48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许可 |
|
临时占用市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增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
49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确认 |
|
国家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增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0条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
| |||
50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确认 |
|
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增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
| |||
51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确认 |
|
审定、公布市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
增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六款 |
| |||
52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确认 |
|
全市体育教练专业初级职称审核 |
增加 |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 号) |
| |||
53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奖励 |
|
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 |
增加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54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奖励 |
|
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 |
增加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 |||
55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奖励 |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的表彰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 |
| |||
56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奖励 |
|
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 |
| |||
57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奖励 |
|
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
增加 |
【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第八款 |
| |||
58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增加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 |
| |||
59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违规用语、字样或以个人名字命名以及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的处罚 |
增加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六条 、第十五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60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罚 |
增加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
| |||
61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增加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
| |||
62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增加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
| |||
63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
64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以配合,拒绝、阻挠的处罚 |
增加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二十五条 |
| |||
65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增加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
| |||
66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67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68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
| |||
69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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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在体育竞赛经费、组织方案等方面弄虚作假;聘请未经注册确认的裁判员,或者聘请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未向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体育竞赛有悖社会公德或损害参赛者身心健康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七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71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体育竞赛的主办者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实际举行的体育竞赛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经批准取消体育竞赛的;未按规定制订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八条 |
| |||
72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的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
增加 |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九条 |
| |||
73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增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八届第55号)第五十二条 |
| |||
74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没有和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处罚 |
增加 |
【政府规章】《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第五十条 |
| |||
75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在优秀运动员招聘和退役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处罚 |
增加 |
【政府规章】《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第五十二条 |
| |||
76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77 |
文化局(体育部分) |
行政 处罚 |
|
对依规定行使彩票管理职责的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78 |
国土局 |
行政 征收 |
01263558-0-ZS-0003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
修改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
原公示信息只备注一栏改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0。此项权力其他不改动。 | |||
79 |
国土局 |
其他 权力 |
01263558-0-QT-0009 |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 |
删除 |
根据2016年10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即探矿权年检已取消。 |
| |||
80 |
国土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58-0-XK-0003 |
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 |
删除 |
根据吕政发〔2015〕16号文件附件2第一项,此项调整为内部事项,不再列入权力清单。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81 |
国土局 |
其他 权力 |
01263558-0-QT-0003 |
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 |
删除 |
根据吕政发〔2015〕16号文件附件2第一项,此项调整为内部事项,不再列入权力清单。 |
| |||
82 |
国土局 |
其他 权力 |
01263558-0-QT-0016 |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含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及生产物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行政区域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初审 |
修改职权名称 |
|
| |||
83 |
交通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37X- XK-0001 |
市内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经营和班线经营许可 |
1、市内跨县(市、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2、市内跨县(市、区)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一条 |
| ||||||||
84 |
交通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37X- XK-000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修改职权依据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85 |
交通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37X- XK-0004 |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审核与施工许可 |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修改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 ||
2、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86 |
交通局 |
行政 许可 |
01263537X- XK-0006 |
市区城市客运许可 |
1、市区城市公共客运许可 |
修改(2)子项名称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 ||
2、市区出租汽车(含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12条 |
| ||||||||
87 |
交通局 |
行政 许可 |
|
跨区、县超限运输许可 |
增加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八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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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08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
| |||
89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0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90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10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四十九条 |
| |||
91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0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
92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1 |
对不符合从事客运经营和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
93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 |||
94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3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95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4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 |||
96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5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 |||
97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6 |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
| |||
98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
| |||
99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8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100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2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 |||
101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3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 |||
102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31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 |||
103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0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 |
| |||
104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1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五条 |
| |||
105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2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九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调整 情况 |
职权依据 |
备注 | |||
106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3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 |
| |||
107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4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八十一条 |
| |||
108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6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八十二条 |
| |||
109 |
交通局 |
行政 处罚 |
01263537X- CF-0047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修改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第八十三条 |
|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