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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25-12-12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民发〔2025〕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升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监管,督导承接主体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
二、购买内容
依据《山西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日常关爱服务。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协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生活环境、生存状况等情况调查、巡查探访、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儿童基本信息、探访记录、工作日志、心理状况识别表、监护评估报告、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困境儿童档案电子化。
(二)精神生活服务。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生活关爱活动,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常态化开展关爱服务工作,打造服务“品牌”项目。
(三)心理关爱服务。根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走访中掌握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需求,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完善心理评估档案,组织心理专业社工人员,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关爱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四)亲情陪伴服务。提供结对帮扶、入户看望等亲情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与家长交流互动、开展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
(五)假期关爱服务。利用寒暑假、春节、周末等节假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开办“兴趣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培训、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学习、社会劳动实践、兴趣爱好培育等活动。
(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家长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指导服务,教育引导父母依法正确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享受亲情和家庭温暖。
(七)宣传引导服务。协助开展针对儿童及其家庭、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面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等方面安全教育,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和养育义务;引导儿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儿童督导员做好监护督促、指导等工作,引导儿童主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组织困境儿童开展实地参观、红色观影、主题征文等形式多样的红色主题教育,引导儿童从中汲取信仰力量、筑牢理想信念之基。
(八)培训辅导服务。根据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志愿者等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关爱服务业务技能等培训辅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承接机构主动发现、挖掘和培育项目所在地的儿童关爱服务人才,壮大本地专业化关爱服务队伍。协助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建立覆盖全员的儿童主任培训档案。
(九)资源链接服务。积极链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等资源,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日常关爱、节日慰问、法律援助、教育资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服务,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十)精准帮扶服务。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切实提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对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或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学习等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专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帮助儿童尽快走出困境。
(十一)康复托养服务。为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残疾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心理辅导以及特殊教育服务等专业化康复托养服务,促进孵化专业儿童类社会组织。
(十二)危机介入服务。协助开展巡查探访,及时发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致困致孤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化解工作。对需要开展监护状况评估的家庭开展监护状况评估工作。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具备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质要求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且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采购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采购活动,选定承接主体。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而不能简单地以“价低者得”作为选定标准。
五、合同内容
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项目、范围、内容、要求、期限、权利义务、资金支付比例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鉴于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内容相对固定、工作延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同一承接主体在一个合同履行期限内无需重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六、项目管理
(一)执行管理。各地要对相关违约责任的处理和有关法律上的风险点进行充分预估和预判,确保规范高效开展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履约情况评估 和验收。承接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
(二)评估管理。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购买主体应当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应尽量避免增加承接主体额外负担。评估时间应为购买服务项目期满前一个月。评估要以服务合同为依据,合理设定评估标准和指标,服务合同中未明确要求的不列入评估指标。对于由于承接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评估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书面通知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承接主体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服务合同。承接主体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购买主体。
(三)经费管理。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类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职工工资、物价水平、服务对象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合理安排预算,无预算不得购买服务。也可使用福彩公益金等资金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
(四)绩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承接主体的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要依据服务合同确定的内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务实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评价。要加强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经费结算和评价承接主体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指导承接主体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纳入监管体系进行监管,并将其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评估和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来源明确、过程清晰、内容完整。关爱服务项目涉及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的,要做好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附件:1.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2.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模板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1
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
合同示范文本
甲 方 : (购买主体)
乙 方 : (承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儿童福利领域服务的工作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可整体阐述项目服务内容)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可逐条罗列亦可用表格形式阐述)
序号 | 项目内容 | 服务标准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万元) | 时间节点 | 备注 |
1 | |||||||
3 | |||||||
... |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多选)
A.比例分段划拨 ( ) B.进度划拨 ( )
C.按月/季度划拨( ) D.项目完成结算尾款( )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支付时间: ; 金 额 :
第二次支付时间: ; 金 额 :
第三次支付时间: ; 金 额 :
第四次支付时间: ; 金 额 :
其它需要明确的资金相关事项(如电子保函等),请购买主体结合实际细化。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终止
1.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服务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其它情况,请购买主体自行完善。
第五条 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或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内容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双方结算合同价款的依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一次。(各地结合实际适情确定).
2.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或办法。
3.负责组织验收,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4.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购买主体自行明确。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服务期内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认真履行合同。
4.服务期限内信息报道,乙方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
5.其它事项,请购买主体自行完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行为,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纠正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约定价款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签约份数),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签订合同需有授权委托书附件)
第十条 服务成果
(根据服务内容及要求,制定承接主体需在项目截止前后需要提交的成果内容,成果体现形式自拟)
附件:(签订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注:合同形式和内容不限于上述模板,购买主体请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合同形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等事项,确保合规高效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