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8-11-20

有关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完善我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11月15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确定我省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每年9月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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