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9-04-02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四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省级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内容:

  (一)公用经费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减少的收入以公用经费补助方式给予弥补。补助经费按中央统一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2) ,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 :3比例分担,其中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襄垣县、原平市、介休市、侯马市、孝义市、永济市6个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支出负担政策为:“由省级负担原市级承担的对试点县配套支出责任,试点县只承担政策规定的县级配套部分”。提高寄宿制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高出基准定额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学校在得到财政公用经费补助后,应相应降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信息技术、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民办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6个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支出负担政策与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一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城乡寄宿生的23%予以核定,各市县可根据实际贫困程度合理调整各寄宿制学校补助比例,切实提高资助的公平性和精准度,不得简单以各学校人数为基数按统一的比例分配补助资金。

  (三)农村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全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五)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经费。实施省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省级财政继续对2015年招聘的省级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县据实结算。从2019年开始无此项目。

  第五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按要求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将全年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县当年补助经费预算总金额,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清算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六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七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各项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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