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更新时间:2020-11-16

  晋应急发〔2020〕22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省应急管理厅等八厅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98号)、原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及规程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

  (一)严格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按照38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用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可靠技术。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

  (二)加强已许可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要求,从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完成与部、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尾矿库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的联网工作。

  2.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湿排尾矿库进行改、扩建的,提倡采用干式排尾。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36号令、38号令和规程规范等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情况、库区安全情况等进行全面勘察分析并出具明确结论;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要结合尾矿库坝体稳定情况、库区勘察结论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等情况对改、扩建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明确结论。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3.尾矿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设计和建设,不提倡改、扩建;确因生产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只能进行一次,在原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2018年7月20日后完成一次改、扩建的尾矿库,不再批准。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的尾矿库,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责令有关企业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三)加强对已批准基建尾矿库和尾矿回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1.对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的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做好基建工程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2.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实施回采作业。

  3.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作业。

  (四)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的安全监管。

  已批准的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将试运行方案报属地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1.试运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设施施工完成情况;

  (2)试运行的组织程序;

  (3)试运行起止日期;

  (4)试运行的内容;

  (5)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2.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试运行结束后长期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责令有关企业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

  3.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进行试运行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

  4.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五)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安全监管。

  承担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的相应资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三)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上或坝高超过60米(含)的尾矿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二、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

  结合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要求,通过健全完善分级监管,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分级监管和全覆盖的原则,根据尾矿库企业属性,分为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其他企业三个安全监管层级。

  (一)驻晋中央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

  1.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重点负责非煤矿山行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行业”)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监管名单见附件1),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应急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应急局”)对省应急厅重点负责安全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2.各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监管行业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具体监管名单见附件2)的安全监管工作,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各县(市、区)应急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二)省属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

  1.省应急厅重点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监管名单见附件1),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各市应急局、各县(市、区)应急局对省应急厅重点负责安全监管的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2.各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监管行业的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尾矿库(具体监管名单见附件3)的安全监管工作,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各县(市、区)应急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三)其他尾矿库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

  各市应急局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具体监管名单由各市应急局确定。

  各县(市、区)应急局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三等以下(不含三等)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具体监管名单由各县(市、区)应急局确定。

  各县(市、区)应急局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尾矿库的属地监管职责。

  省应急厅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安全检查等重点工作要求,对各市应急局、各县(市、区)应急局履行分级监管职责和行使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上、落在行动上,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分级监管要求,确保每一座尾矿库都有监管责任主体。对发现的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非法建设运行的尾矿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移送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等要求组织建设和生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负全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和生产,持续改进和运行安全标准化体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值班值守和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尾矿库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力。

  (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执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等制度,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廉洁执法,监督指导企业按照“五到位”要求,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应急厅重点负责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名单

  2.各市应急局负责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名单

  3.各市应急局负责监管的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名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省应急厅重点负责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名单

  (一)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

  2.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二)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

  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各市应急局负责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名单

  一、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名单。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氧化铝厂赤泥库

  2.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兴县氧化铝项目赤泥堆场

  3.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上木章赤泥库(干堆)

  4.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赤泥堆场)(干堆)

 

  

  附件3:各市应急局负责监管的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尾矿库名单

  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城东沟尾矿库

  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牛圈沟第一尾矿库

  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袁家村铁矿白化宇尾矿库

  4.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胡家峪矿业有限公司毛家湾尾矿库

  5.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峪矿十八河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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