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吕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7-03-2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适用 对象 |
备注 |
1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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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护设备设施是否完好。2.防护结构是否按照要求建造。3.是否签定责任书、制定相关制度。4.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制定平战转换措施。6.核查该企业或单位对其使用或管理的人防设施或者人民防空工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内容的一致性、符合性。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查资料、听汇报。 |
人防工程隶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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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检查 |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1、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2、用工用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设计是否符合防护要求。4、是否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5、检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蓝图等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 |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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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
1.工程设施和防护方案是否落实。2.指挥机构是否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3.抢修队伍是否健全落实、并进行训练演练。4.应急物资是否按要求进行储备。5.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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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人民防空教育指导的检查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加强指导检查。 |
1.对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进行检查。2.对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3.对人防宣传教育纳入行政院校情况进行检查。4.其他需要指导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 |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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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审计和监督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审计和监督。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作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61号)第十条 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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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足额收取,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人防工程建设。2.省级财政下拨的人防经费是否按照要求足额安排用于规定项目。使用中有无挪用情况。3.资金结余是否按要求经批复后结转使用。4.人防国有资产购置是否按财务规定入账。5.资产领用是否有明细登记。6.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权限批准。 |
随机抽查,对账目进行检查。 |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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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防指挥信息系统、配套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的检查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全国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实施行政监督和质量管理。 |
1.对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规划情况进行检查。2.对配套设备的兼容性进行检查。3.对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进行检查。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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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
1.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情况;2.防空地下室建设资料;3.防空地下室批建情况;4.防护标准落实情况;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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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和中型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由建设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施工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须按应建面积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费用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交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的建设方,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视为已经履行。 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管理的通知》(晋人防办字【2012】83号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立项、下达计划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建筑面积1000平米(含)以上的(大型),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下的(中型),由设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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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该人防工程审批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内容的一致性。 2、核实该工程的投资标准、建设规模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核实该单位、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
涉及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和中型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的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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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拆除人防工程许可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或改造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建费。 |
1、核实该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生产活动与该企业、单位向各级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的拆除生产活动内容的一致性。 2、核实该拆除生产活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履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的拆除活动内容的一致性。 3、核实该单位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或交纳的补建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
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
涉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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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3、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 |
1、核实该单位或企业的资金性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与《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符合性。 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程序、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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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
涉及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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