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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6-21
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吕梁市文化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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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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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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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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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检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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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检查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放映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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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查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检查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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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1.查看《娱乐经营许可证》。 2.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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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保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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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1.查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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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内容等其他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1.查看《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 2.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传输机构的经营行为。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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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检查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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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生产、销售、安装、接收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
1.查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2.检查设立、生产、销售、安装、接收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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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1.查看《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2.检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广播电视台、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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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1. 查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2.检查广播电视视屏点播业务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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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1.查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 2.检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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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现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
1.查看《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2.检查有线电视台的设立、播放活动情况。 3.检查有线电视设施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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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摄制、出口、发行、放映电影等其他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1.查看《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 2.检查电影播放场所的经营活动。 3.检查电影的摄制、出口、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电影摄制、出口、发行、放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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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委印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1.查看《准印证》。 2.检查委印和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印刷业经营者、委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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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期刊、报纸等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32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查看《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 2.检查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3.检查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出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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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1.查看《印刷经营许可证》 2.检查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印刷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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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
1.查看新闻记者证。 2.检查新闻采编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新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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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变更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报刊记者站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
1.查看《记者站登记证》。 2.检查报刊记者站的经营活动。 3.查看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报刊记者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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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检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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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健身气功站点及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
1.查看证书。 2.检查健身气功站点的经营活动。 3.检查健身气功活动。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健身气功站点以及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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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1.查看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2.检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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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 (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查看体育经营许可证。 2.查看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3.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体育经营活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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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体育竞赛 |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 (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 (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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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审批材料。 2.查看裁判员等相关人员的等级证书。 3.查看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 4.检查体育竞赛活动组织情况情况。 |
现场检查、网络巡检 |
全市范围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主办者和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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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后备人才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1.查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和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协议书。 2.检查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经营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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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查看体育设施使用、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检查体育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3. |
现场检查 |
全市范围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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