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政局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

吕梁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公章):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1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市县两级社会团体登记和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2.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
5.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6.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7.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8.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
9.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市县两级社会团体

 

2

对市县两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活动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市级民办
非企业

 

3

对市县两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和活动的监督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非公募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2.非公募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非公募基金会是否符合要求。
4.非公募基金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5.非公募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非公募基金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7.非公募基金会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8.非公募基金会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9.非公募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
10.非公募基金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市县两级非公募基金会

2014
1月2
日省级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

4

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2号,2015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核实养老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2.是否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协议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4.配备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6.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7.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8.是否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全市养老机构

 

5

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5号)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是否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
管理办法》运行。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和个人

 

6

对公益性公墓机构进行管理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民事发〔1992〕第24号)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是否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运行。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公益性公墓机构

 

7

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民政部令第5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寄养家庭是否符合家庭寄养条件;
2.是否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
3.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是否存在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
4.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
5.是否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
6.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家庭

 

8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2015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1.是否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

 

9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发〔1996〕第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1年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1.是否存在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情况;
2.是否存在擅自命名、更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情况;
5.是否存在损坏地名标志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和个人

 

10

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监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和个人

 

11

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和个人

 

12

对彩票代销者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

1.《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1.是否存在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情况;
2.是否存在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全市彩票代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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