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商务局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6-2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公章):市商务局                                   2017年5月16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四十六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省商务厅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省商务厅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上公告,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情况。







1. 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
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
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 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

 

2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第3号)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4.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5.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6.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7.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3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4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1. 检查拍卖企业经营情况;    2. 拍卖公告刊登;          3. 拍卖执业规范情况;      4. 拍卖师正常注册及执业情况;5. 设立许可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拍卖企业

 

 

5

对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 典当行经营业务情况;

 2. 典当行资本管理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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