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科技局

来源:吕梁市政府法制办 更新时间:2017-11-29

吕梁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92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1227修订)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1128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区的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案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
、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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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展会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监督检查

1.《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工作,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1月10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号令)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组织者

 

填报人:赵勇刚                                                                            联系电话:0358-33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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