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7-00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7〕30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2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3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我市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治理。

(五)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依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晋财行[2006]30号)要求,将各级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的消防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经费,要按标准足额给予保障,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用于完成消防任务所必须的营房建设经费和消防装备、器材购置费,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驻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跨地区、跨省调动警力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生活消耗给予补助;对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且要求县市区财政同时安排配套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伤亡抚恤,以及消防装备、业务培训等经费保障。

(六)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社区、村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九)切实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已批准实施的城市消防规划的各项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要依法制订消防规划,并认真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城镇,要加快编制步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明确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本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对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统筹安排,制订整改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消防规划作为新农村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

(十)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有计划推进建设步伐,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批准发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至2008年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能完成较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特勤中队,同时要完成支队级119通信指挥中心及现有公安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营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任务。同时,逐步配齐配全所有公安消防部队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消防车辆及装备。2010年各县市区规划中新建的消防站要全部投入执勤。全市所有公安消防队(站)及多种形式消防队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队(站)和装备建设的有关要求。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推动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网络,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到2007年底,无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市区、县级开发区均应在县城(城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30%的全市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至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招收人员应以合同制消防员为主,逐步减少事业编制,实现专职消防队伍的年轻化,确保队伍充满活力。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到2008年由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和以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古建筑”为基本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到2010年各县市区要建成一个消防宣传教育基地(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等),并努力达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十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的危险性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六)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加强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把审批关。城市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漏报、漏审和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违法投入使用的工程。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七)加大消防产品监督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净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尤其加大在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检查力度,把好产品使用源头关。公安、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消防产品年度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追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要规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布。建立我市消防产品信息库,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质量信息以及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各地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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