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8-0043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7〕19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4月1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服务保障,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使农民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吕梁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1、抓好就业培训

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国家“阳光工程”,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有一技之长和经过培训的农民工的技能鉴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作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会同安监、建设等部门做好煤炭、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扶贫、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搞好各类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工作滚动发展。

2、规范职业介绍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在《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开设劳动就业专栏,随时公告人才储备和用人需求信息,为企业招用员工和农民工选择就业岗位提供信息支援。充分发挥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介服务。加强对职介经办机构的资格审定和业务监督,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3、开发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扶持人力密集型企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靠就业增长促进农民工增收。

三、认真解决劳动工资问题

1、合理提高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工会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工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

2、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切市政、交通、水利、厂矿基建和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建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要认真填写《建设工程中标情况报告表》,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备案,承建企业要按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工程中标价5%--10%的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随后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与经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中标情况报告表》,在建设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储存、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当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农民工提供的数额,从保证金中予以划支,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强制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追存至初始水平。

工资保证金未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动用。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出具证明,银行营业所据此给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从快从严处罚,并视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文件要求,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向有关部门通报,在新闻媒体曝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通报,视情节,建设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直至依法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吕梁境内任何工程投标竞标;工商部门要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对携款逃匿、毁账赖账,以及打骂讨要工资者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对自身投资代建项目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行政部门对监管企业和所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必须进行严格监督,靠强有力的监控手段,坚决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建立农民工工资追讨制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强制执行和法律制裁。因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追讨和清理。政府项目代建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项目主管行政部门负责追讨;工商部门批准无建筑施工能力的用人单位经营建筑施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商部门负责追讨;建设部门批准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队承建建筑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负责追讨;建设部门批准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承建企业开始施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负责追讨;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后,未强制其预存和未按规定予以处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讨;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通知要求强制施工企业追存工资保证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追讨;非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对口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负责追讨;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超出资质经营范围或资质过期的企业和各种“皮包公司”,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清理;因工程层层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第一发包单位负责清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携工程款逃跑,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在所欠工程款中支付;被出买、合并、兼并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因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责任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担追讨和清欠责任的实施主体,由各级政府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根据造成拖欠问题的责任大小予以裁定;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且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采取依法关闭的办法,促其尽快退出生产经营市场,并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有困难和有支付争议的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裁决;企业不执行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对确有拖欠行为的,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限其自动履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四、真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劳动用工备案

所有企业在招用工人后30日内(煤焦化工、建筑施工、建材制砖企业10日内)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

2、劳动合同签订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推行的规范文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吕梁市内任何工程参与竞标。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经理、施工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打击无资质证和超出资质证许可范围经营,以及由“包工头”管理民工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3、职业安全卫生

安监、卫生、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保护设施,重点做好新招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事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国家规定的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新招用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对招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其特殊保护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五、全面落实各项保险政策

1、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在乡镇企业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参保办法,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

2、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从业人员流动变化时,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3、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建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条件许可时,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积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1、子女教育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教育部门对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并在助学金发放、学杂费减免以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倾斜。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疾病预防

输入地疾病预防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服务体系中,享受同等的政策服务。

3、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城市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切实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范畴。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在招用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4、改善居所

安全监察、安全督察、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集体居住场所是否符合卫生与安全条件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为农民工提供购买或租赁的房源。

5、户籍管理

公安部门要扎实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农民工就近、有序地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转移。适当放宽农民工在城区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受到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应优先准予落户。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维护民主政治权益

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农民工所在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将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全面公开。

工会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级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公安机关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虐待、侮辱农民工的行为严厉惩处。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督促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农民工,使农民工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落实土地承包政策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土地权的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与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列为工作重点,广泛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维权岗,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农民工维权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就地、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开通“12333”公益电话,随时解答农民工的各种维权咨询。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要随时受理农民工的各种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4、严格行政执法监察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意见》(晋编字〔200639号)文件要求,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精、执法监察严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执法监察,依法制裁各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5、逐步完善政策规章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彻底清理、全面废止各种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认真研究新时期农民工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农民工面临的各种现实性问题,积极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制订可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和规章,为农民工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

八、着力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1、建立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2、保障办公条件

各级政府要保障专项办公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交通设备等工作设施,确保农民工工作正常运行。

3、落实目标责任

农民工工作主要由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附:吕梁市建设工程中标情况报告表

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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